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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768号

杨毅与吕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毅,吕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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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杨毅,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远明(吕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毅诉被告吕远明(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毅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杨毅负担。

审 判 长  张 克

审 判 员  王成康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平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