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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执字第34号

韩凯侠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凯侠,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韩凯侠,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该公司董事长。韩凯侠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阜仲字第1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凯侠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由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韩凯侠违约金人民币43528元,仲裁费人民币17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17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