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行。被执行人赵全刚,男,4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赤峰市元宝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全刚、李凤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30096.8元未得到受偿,经四查后被执行人赵全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汉龙
审判员 吕宏伟
审判员 宋占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