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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民终字第3871号

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余长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余长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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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3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北坞村。

法定代表人:韩瑞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青,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长清,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代理人:田解平,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上诉人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余长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民初字第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文玲

审判员  盛 峰

审判员  张一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英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