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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30号

张保会与田文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保会,田文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30号申请执行人张保会,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阳县。被执行人田文英,女,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地址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张保会与被执行人田文英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殷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文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保会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文英还款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文英银行存款21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辉

审判员  张新宇

审判员  尚海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