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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0302号

蔡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0302号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潘忠胜,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 判 员 江新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

书记员 叶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