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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152号

李霞与江润东、王海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霞,江润东,王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江润东,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海荣,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荣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荣的银行存款39613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爱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