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259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仪陇县。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魏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康蕊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