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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701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701号

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被告:王某乙,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吴道祥。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鹏飞

代理

审判员  马治国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