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701号
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被告:王某乙,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吴道祥。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鹏飞
代理
审判员 马治国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