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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035-1号

董清泉与孙东刚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清泉,孙东刚,魏东升,杨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35-1号申请执行人董清泉(曾用名董清全),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尹吉彬、石学军,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东刚,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魏东升(曾用名位东升),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涛,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清泉与被执行人孙东刚、魏东升、杨涛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37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孙东刚有鲁AKU1**汽车一辆,但财产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孙东刚、魏东升、杨涛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29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孙光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怀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