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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207-1号

咸宁市江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咸宁市江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张志灯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江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钢材公司)。被执行人张志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4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志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志灯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道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