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575号

许炳云与宋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炳云,宋廉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75号原告许炳云,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宋廉泉,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炳云诉被告宋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炳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匡迪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饶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