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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227号

高峰与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峰,孙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227号原告高峰,住址兰西县。被告孙辉,住址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时间超过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锴

代理

审判员  杜立梅

人民陪审员  郭纯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尤德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