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冯光明。
被执行人:周春华。上述原、被告间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并作出(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特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春华名下账户存款21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圣权
审 判 员 陈效智
代理
审判员 唐 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 鑫
冯光明与周春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冯光明。
被执行人:周春华。上述原、被告间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并作出(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特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春华名下账户存款21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圣权
审 判 员 陈效智
代理
审判员 唐 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