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年,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记载住址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执行(2015)西充民初字第3410号张永年诉曾俊敏、曾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25执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本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袁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