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57号罪犯董威峰。本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威峰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董威峰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津高刑二终字第0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6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7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6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0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威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威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董威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威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张福宏
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