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赵仲华,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赵新华,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仲华与被告赵新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新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仲华撤回对被告赵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仲华负担。
审 判 员 狄卫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郭瑞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