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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即执字第1914号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1914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2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常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