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695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衣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某与被执行人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3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即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常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