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方久章,农民。
被执行人:许同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同华的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沈 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