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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266-2号

程书琴与韩承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书琴,韩承国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266-2号

申请执行人:程书琴,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韩承国,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韩承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承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承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