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299号原告谢芝伟,男,45岁。被告陈清华,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芝伟与被告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芝伟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芝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28.8元,合计39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芝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弥博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