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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1273号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阳德胜、谢分队、欧阳德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阳德胜,谢分队,欧阳德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欧阳德胜,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谢分队,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欧阳德帅,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欧阳德胜、谢分队、欧阳德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张以平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任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