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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277号

杨志玲与孙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志玲,孙丁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玲。被执行人孙丁乐。申请人杨志玲与被执行人孙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贺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