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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一初字第01062号

李华旗与李建屋、宋永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旗,李建屋,宋永武,汪宏宏,熊伟,吴文彪,毕林禄,吴孝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1062号原告李华旗。委托代理人XX林,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李建屋。被告宋永武。被告汪宏宏。被告熊伟。被告吴文彪。被告毕林禄。被告吴孝兵。

原告李华旗诉被告李建屋、宋永武、汪宏宏、吴文彪、熊伟、毕林禄、吴孝兵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余泽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该案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

审判员程剑石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余泽龙、张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程剑石

代理

审判员  余泽龙

代理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