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1062号原告李华旗。委托代理人XX林,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李建屋。被告宋永武。被告汪宏宏。被告熊伟。被告吴文彪。被告毕林禄。被告吴孝兵。
原告李华旗诉被告李建屋、宋永武、汪宏宏、吴文彪、熊伟、毕林禄、吴孝兵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余泽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该案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
审判员程剑石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余泽龙、张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程剑石
代理
审判员 余泽龙
代理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