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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131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舟山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舟山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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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民初13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经济开发区A区。法定代表人曾国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高峰,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军军,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桃夭门社区小马柱。法定代表人卢建东,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被告舟山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

审判员徐鸿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基于集团客户综合通信合同、补充协议书、集团客户网络电视项目合同、费用账单清单明细、舟山联通账单签收回执等证据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舟山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网络电视、固话费用104××1.94元,并就每一年度拖欠的总费用按年利率12%支付自次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2年拖欠的费用合计3960元;2013年拖欠的费用合计47250元;2014年拖欠的费用合计38555.02元;2015年拖欠的费用合计14596.92元)。被告对原告诉请的金额及所基于的事实无异议,但要求减免逾期付款损失。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被告舟山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电信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提供电信服务的义务,被告未完全按约支付电信费用,应承担支付电信费用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舟山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电信费用104361.94元,并按年12%赔偿以每一年度拖欠的总费用为基数自次年1月1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012年拖欠的费用合计3960元;2013年拖欠的费用合计47250元;2014年拖欠的费用合计38555.02元;2015年拖欠的费用合计14596.92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3.50元,由被告舟山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徐 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牟煊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