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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79号

高子军与刘云、白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子军,刘云,白彩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9号原告高子军,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郝爱国,系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呼东红,系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白彩萍,女,汉族,1983年11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子军与被告刘云、白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子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高子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子军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95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