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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即执字第567号

墨市移风店镇政府与移风店镇西丰台村、高方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移风店镇政府,移风店镇西丰台村,高方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移风店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正升,主任。被执行人移风店镇西丰台村。法定代表人王中国,村主任。被执行人高方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移风店镇政府与被执行人移风店镇西丰台村、高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1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即经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