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427号原告杜芳红,男,1970年10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1197010171846,汉族,住临朐县黄龙路8号。被告山东鼎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芳红与被告山东鼎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审理条件具备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王树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