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爱芹,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怀民,农民。被执行人王日昭,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09)安管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爱芹、王怀民、王日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日昭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白芬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日昭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白芬子支行账户XXXXXX存款12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兴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士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