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定会,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金先东,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作出(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先东银行存款4877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