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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382号

张定会与金先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定会,金先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定会,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金先东,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作出(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先东银行存款4877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