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华。被执行人范军。被执行人沈杏方。被执行人邵荣益。被执行人长兴县李家巷第二耐火厂。被执行人长兴荣耀鹅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00606号调解书,于2016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军、沈杏方、邵荣益、长兴县李家巷第二耐火厂、长兴荣耀鹅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2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前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