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杨滨,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毅,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250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800元、执行费26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8570元,再给付其15312元(已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弋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