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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即执字第3460号

王敏与张瑞英、青岛即墨市宏源高科技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敏,张瑞英,青岛即墨市宏源高科技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3460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张瑞英。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宏源高科技制品厂,住即墨市灵山镇索戈庄村。负责人王仁华,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敏与被执行人张瑞英青岛即墨市宏源高科技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0254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3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常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