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宋全德。被执行人宋和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全德与被执行人宋和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26376.22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4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常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