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545号原告朱纯,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诗立,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成华,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纯与被告张诗立、张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纯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交纳910元,由原告朱纯负担。
审判员 郭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叶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