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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200号

申请人黄丽侬与被执行人吴恒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丽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200号申请人黄丽侬,女,1960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恒请,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伟平

审判员  谢国泫

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