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200号申请人黄丽侬,女,1960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恒请,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伟平
审判员 谢国泫
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