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54号原告刘关芹。被告王学信。被告刘兴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关芹与被告王学信、刘兴芬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学信、刘兴芬无法正常送达,
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送达被告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高举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明 百度搜索“”
刘关芹与王学信、刘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54号原告刘关芹。被告王学信。被告刘兴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关芹与被告王学信、刘兴芬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学信、刘兴芬无法正常送达,
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送达被告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高举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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