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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077号

陶文芳与陶玉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文芳,陶玉海,张冬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陶文芳,女,1969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陶玉海,男,1966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冬云,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文芳与被执行人陶玉海、张冬云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7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陶玉海、张冬云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执行费95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孙光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怀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