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1874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银峰、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87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银峰、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