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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159号

冯光明与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光明,周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冯光明。

被执行人:周春华。上述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并作出(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特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春华名下账户存款115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圣权

审 判 员  陈效智

代理

审判员  唐 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