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冯光明。
被执行人:周春华。上述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并作出(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特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春华名下账户存款115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圣权
审 判 员 陈效智
代理
审判员 唐 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