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代表人宋刚,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勤,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勤。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恩实业有限公司、张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向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恩实业有限公司、张勤在银行的存款美金1232989.61元及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恩实业有限公司、张勤应承担的诉讼费人民币60598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执行费人民币67070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恩实业有限公司、张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家树
代理
审判员 张 庆
代理
审判员 付平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守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