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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联合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东昌、冯丽、于振川、何玉莲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联合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东昌,冯丽,于振川,何玉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联合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龙海公寓10号楼2门底商,经营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于家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H1座306室。法定代表人于东昌。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法定代表人于振川。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6层601-613室,经营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中北楼503。被执行人于东昌。被执行人冯丽。被执行人于振川。被执行人何玉莲。申请执行人天津联合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东昌、冯丽、于振川、何玉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向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东昌、冯丽、于振川、何玉莲在银行的存款10335333.34元及利息、费用。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东昌、冯丽、于振川、何玉莲应承担的诉讼费8381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3415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东昌、冯丽、于振川、何玉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家树

代理

审判员  张 庆

代理

审判员  付平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