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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211号

徐仲与张胜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仲,张胜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徐仲,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张胜贵,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8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胜贵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胜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胜贵的银行存款151041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爱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