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69-3号原告临朐县开元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东福泉村。法定代表人刘永亮,经理。被告魏显红。系赵玉军之妻。被告赵千尧。系赵玉军之子。被告赵飞翔。系赵玉军之子。被告王兴桂。系赵玉军之母。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1月08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魏显红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尹长志
审判员 崔玉临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玉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