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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69-3号

临朐县开元建材有限公司与魏显红、赵千尧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朐县开元建材有限公司,魏显红,赵千尧,赵飞翔,王兴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69-3号原告临朐县开元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东福泉村。法定代表人刘永亮,经理。被告魏显红。系赵玉军之妻。被告赵千尧。系赵玉军之子。被告赵飞翔。系赵玉军之子。被告王兴桂。系赵玉军之母。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1月08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魏显红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尹长志

审判员  崔玉临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玉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