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肥东执字第0007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居民。
被执行人:梁某,教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10元(含执行费173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长忠
书记员 方成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