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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肥东执字第00074号

张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肥东执字第0007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居民。

被执行人:梁某,教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10元(含执行费173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长忠

书记员  方成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