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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719号

徐德岗与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萧县嘉泰置业有限公司、郑良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徐德岗,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萧县嘉泰置业有限公司,郑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719号

原告:徐德岗,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张琳华,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

法定代表人:何克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春伟,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

法定代表人:杨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方忠,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良国,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岗与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萧县嘉泰置业有限公司、郑良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良国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孔祥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