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719号
原告:徐德岗,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张琳华,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
法定代表人:何克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春伟,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
法定代表人:杨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方忠,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良国,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岗与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萧县嘉泰置业有限公司、郑良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良国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孔祥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