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105号原告范红红。委托代理人贾承龙,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林。被告徐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红红与被告李春林、徐良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洪波
人民陪审员 孙启庭
人民陪审员 徐洪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宗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