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476号原告申付刚,男,1970年8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008253278,汉族,住临朐县九山镇九山村。被告蔡学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付刚与被告蔡学法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蔡学法无法正常送达,
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正常送达被告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王树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