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2执167号

周小建与周宗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小建,周宗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建。被执行人周宗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00344号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宗亮存款人民币64000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前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