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建。被执行人周宗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00344号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宗亮存款人民币64000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前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旻 来源: